未注册商标维权的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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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维权的三种方式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0 08:59:36

小企业主可以选择使用商标来区分他们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名称。公司通常在营销材料中使用商标或服务标记符号来告知其他人其独特性。要求小企业正式注册商标。在营销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注册为公司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以及商标的独占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商标符号商标符号通过在公司,品牌,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后使用字母“TM”来指定。营销材料,例如印刷广告,户外标志和网页,可以显示商标标志。无论注册申请是否存在于专利商标局,政府都允许使用。只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是独一无二的,公司就可以使用商标符号。

二、注册重庆商标注册商标符号表示公司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备案的商标申请。只有在政府批准其申请时,公司才可以在其营销材料中使用注册的符号。申请待审时,公司不能使用注册的符号。政府经常拒绝批准对可能被解释为同义词的类似名称或产品提出商标声明的申请。

三、徽标公司还可以为其在营销和广告中使用的徽标注册商标。如果徽标是正式注册的,公司通常会将注册的符号用于徽标的设计中。这提醒其他公司和公众,未经授权在任何类型的广告中使用该设计是未经授权的,除非该公司持有该注册。公司可以使用与其受保护设计密切相关的徽标对其他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公司必须停止在其营销材料中使用它。

商标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重要凭借,是商品符号的信息表现,又是商品或经营业务质量的保证,成功的商标是商品促销,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因此,重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应该注重以鲜明强烈的个性和完整的艺术形象,表现出其商品或服务特有的气质和特点,增强产品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在设计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的形象、名称和色彩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商标的形象、即商标的视觉效果。商标的作用在于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进行识别,所以商标一定要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识别度,也就是注册商标所要求具备的显著性,即在视觉效果上,要便于相关公众进行识别,避免混淆和误认,这样设计出来的商标才能算是成功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名称、即商标的读音和呼叫。商标的读音是商标的听觉符号,是相关公众对其进行呼叫和传播的语音凭借,对商标的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设计商标时,要特别注意商标的读音,提高商标的显著性,增强识别度。

第三,商标的色彩、即商标的感情色彩,也就是商标所包含的内涵和意义。商标是含有一定内涵的,人们看到某商标、读出该商标或者听到其名称之后,都能联想并理解出一定的含义,独特的商标内涵能给相关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提高商标的区分度和显著性,所以设计商标也要重视商标内涵的设计。商标注册申请人只有设计出独特显著的商标,才能使其商标更具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成功注册的几率也将大大提高。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重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如果企业的某个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使用,应当如何维权?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维权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商标法。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就可以依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主张权利。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那么,当企业的未注册商标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但仍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应如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未注册商标而言,其既难以证明构成驰名商标,也难以证明构成知名商标,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是著作权法。如果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能使企业获得救济,还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文组合系自己原创并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法来维权。尽管有前文所述的3种维权途径,但小编认为,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妥善的维权方法,仍然是尽早将自己经营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专利申请时,专利的意义在于“公开换保护”,即是申请的专利内容会为公众所知,处于只要你想查就能查的到的状态,盗用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盗用”发生在申请专利之前,即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申请被受理日之前

申请专利被商用投放社会而公开的,会导致申请专利丧失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要件。

如果申请人本人原因造成发生如上盗用的,也会是这样后果。

“盗用”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如果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或称权利人)有权:要求盗用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之日起因盗用而造成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获得的是发明专利(排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由于申请人申请时在专利审查阶段公开了其发明(“申请公开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进行公开的制度),申请人的申请授权后,申请人不仅有以上所述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盗用者支付自申请被公开之日到公告授权日之间使用其发明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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