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区注册商标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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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注册商标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0 08:56:35

有些人已经成功注册商标,但后期因为一些情况想要更改商标的信息,例如图样等等,这种情况可以么?重庆商标注册机构就给大家解释一下。已注册商标可以更换图样么?

商标变更指的是变更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其他事项,商标变更是有范围的,如果想要改变商标图样或者文字等,需要从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申请人想要转让商标,想通过商标变更方法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话也是不可以的。

商标变更范围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

有些朋友容易把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弄混淆,商标变更是指:如果商标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修改了自己的名字,那么他只需要通过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即可。

2、变更商标注册地址

有时候企业会面临搬家等情况,这个时候商标也需要一同变更注册地址,如果没有进行变更,一方面不方面商标后面的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面临被撤回。

3、删减商标注册类别

当企业需要对商标进行删减时,应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4、变更商标代理人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更换商标代理机构或更换商标申请人时,理应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科。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众所周知,记账报税是一个公司成立之后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公司成立15个工作日起,公司必须每月向税局申报公司经营情况;所有的公司不管是否盈利、有没有业务发生,哪怕没有收入也要做零申报,并且根据公司税务及运营情况建立自己的记账凭证。

话说回来,最近小编会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动态,前天发了一个关于记账报税的内容,小编的前同事看到就来问,说他刚注册了一家小型网络公司,因为还没招会计,所以在当地请了个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每个月三百,并在银行签订了代缴协议,已经半个月没管了。看到我发的朋友圈才想起来,问了小编几个问题: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要提供什么报表给他?请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应注意哪些?今天借此机会,就顺便也和大家说一说。

一、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要提供什么报表给客户?需要提供的报表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请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应注意哪些?1、与代理记账公司会计交接的人需要懂点会计知识,知道提供什么单据或者发票给对方做账,必须核对清楚才交代对方做账;2、发票章、财务章需要自己保管,所有涉及盖章的需要我们自己公司的人盖,可以避免给到代理记账的会计;3、每月要求代理记账的会计提供月财务报表、报税的所有申报表;4、为了保障后期服务质量,大家还可以签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要明确收费、服务细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以防后期出现分歧之后能妥善处理。5、建议大家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毕竟财务信息涉及公司的核心机密,大家要想方设法保障财务信息的安全。6、及时了解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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