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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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0 08:17:09

已获批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许多企业已申请商标。以下重庆商标注册机构告诉大家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什么?

1,商标是有效的沟通工具

商标可以传达给创始人,公司,产品和服务,并且是消费者的无形和情感信息。

2,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找到你

通过识别商标,消费者可以知道他们目前正在消费谁。如果品牌具有一定价值,消费者将不会做出其他选择。简而言之,您的商标或品牌是推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关键因素。

3,商标允许公司有效地使用社交媒体

当消费者有购买需求并希望通过搜索引擎(如百度)或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进行查询时,毫无疑问商标或品牌将成为第一印象。较高的搜索率不仅有助于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的排名,还可以提高品牌价值。

4,商标是宝贵的资产

商标是一种智能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可以作为担保权益进行买卖,授权,转让或融资。

5,商标有利于招聘人才

品牌可以给人们带来积极的激励效果。因此,具有品牌价值的公司将成为求职者心目中的佼佼者。除招聘外,留住优秀人才也很有帮助。

6,商标的期限可以延长

只要您继续使用并延期,您的注册商标就不会过期。品牌价值将无限期延长。

重庆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任何一个知名企业都会非常重视品牌的保护,而品牌保护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和烟草制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从商标申请开始到重庆商标注册完成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这个复杂的过程很可能因疏忽大意而被拒绝。当一个商标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注册时,拿到商标注册证是一种乐趣。然而,商标注册的成功并不意味着你没有后顾之忧。首先,我们应当理解,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即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和商标的使用权、独占权、转让权。

由于商标申请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同时如何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限度地发挥商标的价值,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理使用商标的前提是,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应当一致,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标识应当一致,不得超出商标认可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企业地址、名称变更的,必须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因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不改正的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也在不断增加。作为商标持有人,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注意在与商标指定用途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容易与自己的商标相混淆的商标,警惕商标的侵权行为,防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要在打擦边球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如果错过了异议期限,在他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就更难提出异议。三年内无正当理由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使他人获得该商标及其权利。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在商标的经营和使用中必须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防止被他人撤销的发生。商标证有效期为取得商标注册证之日起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续展的,可以延长6个月。

如不按时续展,商标将有被撤销的危险。总之,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商标注册也是如此。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不仅会失去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如果涉嫌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面临诉讼风险。只有依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熟悉商标使用的各种注意事项,才能发挥作用,为持有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重庆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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