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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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4 08:33:58

一、简要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重庆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三、注意事项:

1、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中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如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商标注册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异于如虎添翼,通过注册商标,有益于企业打造品牌,竞争市场。但由于受专业重庆商标注册知识和注册流程认知的限制,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只是一知半解,更不知道为什么注册商标之后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小编建议各企业注册商标的同时做好版权登记工作,因为这样才能使得你的商标具备双重保护。如果出现商标纠纷,还能用于维护商标权益。

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1、除非有其他足以撤销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2、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3、办理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使用作品著作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必经程序;

4、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必备证明文件。

5、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

版权登记可以不限地域、不限商品使用,版权是将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全类保护,版权登记办理时间更短(1个办月左右即可拿到证书)。版权登记性价比高,延长保护时间(保护时间长达50年,期间不需再续费)。

商标图案版权的保护作用,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你所拥有的版权作品注册商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知识产权最大的保护在于45大类均可使用,注册后一直属于注册人所有,而注册商标需要10年一续费,费用也比较高,版权不用续费,且有效期很长,可以同时使用。

增加客户无形资产占有量,扩大到海外保护;相比一类一类登记商标,价格高不确定因素多,但是版权证书能百分百无风险,是公司维权最有利的武器。无论是商标注册、版权登记还是专利申请,都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想要发挥商标的作用,首先应该重视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其次也不要忘记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此外还要注重版权登记与商标注册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重庆商标注册。如果在注册申请后他人以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时,就需要考察对方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取得的时间,如果对方著作权登记在商标申请日之后,那么自然可以不用理会,如果要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笔者建议注意以下3个原则: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后,如果我们没有使用,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重庆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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