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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1.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商标强制注册的范围主要是指人类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商品。未经批准,这两类商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个人意愿,其他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但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在我国,重庆商标注册是先申请的原则。如果不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2.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并不保护所有商品或服务。该商标只能用于注册类别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用于未注册类别,不得超范围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样做,商标不受保护,可能存在侵权。
3.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没有限制。多个注册商标可以在同一产品上组合使用。在一种商品中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一般是主商标和次商标。
4.如果指定了颜色,则注册商标使用后将使用注册颜色,并且颜色不能更改。黑白应用程序没有指定更广泛的颜色保护范围。
5.中国采用“同类商品和服务表”(基于尼斯分类法),共有45个类别。如果其他人在某些类别中拥有注册商标,则不能再申请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可以申请其他类别,但驰名商标除外。
6.取得商标证书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满十年不续展,或者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商标专用权丧失。商标权丧失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7.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载明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8.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原商标的新名称、新地址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会变得不合理。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重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标的专用权越来越重视,因为只有对商标的重视,及早的眼光早抢注,才有可能不被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商品的保护,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以及侵权等,是一个无形的资产。注册商标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1、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其生产的加工、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便可以向商标局申请重庆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及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构成条件:
1、该商标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可以将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可区别开来的可视性的标志,其中包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国内外各有不同,具体细节请参考我司)以上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一是标志本身有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3、申请的商标不可以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型图标等。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卡通形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
卡通形象申请专利似乎可以获得比版权更大的保护,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被认为比版权更为强大。
因为当卡通形象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权利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该设计实施制造专利产品、销售等行为都属于违法。对于知名卡通形象,在版权之外给予了十分重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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