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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后如何正确使用
就目前而言,不少的商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是非常淡薄的,在注册商标后,随心所欲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商标的规定使用,经常出现随意改变注册商标字体,格式等现象发生。就目前而言,不少的商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是非常淡薄的,在注册商标后,随心所欲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商标的规定使用,经常出现随意改变注册商标字体,格式等现象发生。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怎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重庆商标注册人并不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是否使用,作为主管部门难以知情,在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都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撤销对方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商务战略手段被广泛运用。本文将用几个实际案例对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实务进行阐述。
什么是注册公司认缴制?公司法改革了之后,传遍了认缴制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在章程中约定,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但是现在的很多人只是知道注册公司认缴制了,认缴制和实缴有什么区别,很多人都是自己理解的,其实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的只是有点不全面而已。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认缴制,实缴制
一、《公司法》在2013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二、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30%。
三、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一、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100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
二、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一、放宽注册资本条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
二、简化年检公示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
三、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
四、信用体系公开化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股东分红一般按实缴分红而非认缴分红《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股东权益,即使股东认缴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但是并未实缴,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法律又规定股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册资本应该写多少?一、量力而行按照股东的能力及公司的实际需求,投到公司,如股东有50万,公司刚好需求50万,则把注册资本做成50万,而非500万。除非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必须要500万以上,而且要实际缴纳,则另当别论。4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法律也是允许的,无形资产譬如专有技术、专利,且专有技术、专利是公司所需要的,则必须对专有技术、专利进行评估,评估后进行所有权变更,出资到公司,也视为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根据以前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转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唯一的办法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现在,工商改革后个体户可以直接升级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那么升级为公司有哪些要求呢,都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析。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与决定即将要转为的公司的登记机关必须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这里面的个体工商户是除开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三)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四)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五)经营场所不变;
(六)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所以,只要符合上面条件的,都可以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去县或者区的工商局申请转型。因为不同的地方对于转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可能会有小小的变动,有些地区要求严格,有些地区要求宽松,建议还是以当地工商部门具体的要求为准,一定要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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