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转让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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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转让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1 08:37:46

如果您已经做了重庆商标注册,希望在将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并且打上标志,一定要证明您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在美国正在使用。怎样才能满足这个苛刻的条件呢?一个方便有效的方法,就是注册并运行一个以商标文字(英文).COM为地址的网站。这样,您就充份证明要注册的商标已在美国使用。注册并运行一个和您商标(英文)相同的网站,可能有意想不到的好处。

首先,如果您发现您的商标(英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为网站地址,那您就应该及时重新设计您的商标。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成功地注册了您的商标,该网站的主人仍然可以控告您侵犯他的商标权,因为他在您前面使用该商标。注册并运行与注册商标一致的网站,无形中增强了您商标注册的总体形象。在电子化时代里,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网站,那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猜想。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同。

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在先权利所决定的。就是,谁先用,就是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那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比如说,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侵权。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所以,选择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我成功注册商标后,是否能100%保证我所注册的商标的合法地位?答案是不。

因为,批准商标注册的是中国商标局。判断一个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商标权人民法官。由于商标侵权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所以即使是在同一人民法庭上,人民法官的判决都可能是不同的。所以蓝盾希望能够充分的理解并且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重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8章58条,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介绍,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商标转让流程

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1000元)。

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该注册商标证书

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

1、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原重庆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将属于违法行为。

2、公证书不是每个商标转让都需要提供,得视商标局要求,不过一般来说,若是转让的商标价值较大,或是审核过程中有疑问,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证书。这时,就需要转受让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商标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公证处:

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转让方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商标转让需特殊材料

1、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3、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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